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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智能化养老 发布于:2017-5-8 9:17:25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全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7年,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30% (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覆盖面不低于60%)。

(二)加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延伸服务范围,扩大覆盖人群,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四)全市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60%,其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率不低于20%;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70%以上。

(五)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覆盖率达到20%

三、实施内容

(一)高龄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根据《关于在全市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民福〔201277号),市财政对无为县、南陵县给予定额补助。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70岁以上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岁以上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2017年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市区及各县县城,鼓励市区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区承担。

(二)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延伸服务范围,扩大覆盖人群,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信息平台建设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建立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含“三无对象”、五保对象、城镇低保老人、独居老人、低收入失独、失能、空巢老人,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80周岁以上高龄空巢老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上述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没有通讯工具的,各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帮助安装通讯工具,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此项惠民政策。

(三)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按照《芜湖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标准》建设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2、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其中市级补助各县、区每个每年1万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补助。县、区政府要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按质提供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建设面积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号)和《芜湖市养老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五)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及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完善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低保、五保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县自行承担。各县区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相关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区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民政、财政、卫生、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二)各司其责,抓好落实。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三)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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