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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智能化养老 发布于:2015-7-7 11:08:06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实施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三)市、县区分别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公开向社会力量购买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完善全市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盟服务商,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继续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四)全面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二、实施内容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1、建设目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力争达到50%以上,大力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社区老年人康复护理中心等(不包括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3、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代养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芜政[2011]42号)规定标准执行,我市关于贯彻省政府60号文件实施意见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2015年全市新建8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中弋江区2个,镜湖区、鸠江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各1个)。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积极引入境内外品牌社区养老设施运营模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运营。
    2、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按照《芜湖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标准》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3、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按照省规定不低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60%的标准,即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30张床位折算,每床位每月补贴80元,其中市级补助各区每个每年1万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补助。完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县、区政府要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按质提供服务。
    (三)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加强智能化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全市智能化养老用户注册达到1万户,加大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加盟服务商,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要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信息平台建设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建立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含“三无对象”、五保对象、70岁以上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纳入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上述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没有通讯工具的,各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帮助安装通讯工具,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此项惠民政策。
    (四) 继续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并适度提标:对全市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36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重阳节前一次性发放到位。资金由县、区承担。
    2、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70岁以上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其中80岁以上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探索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发放养老服务券制度要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利用养老服务券购买服务。资金由所在县区承担。
    (五) 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区)承担。
     三、资金管理
    社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四、保障措施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民政、财政、卫生、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各类补助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积极鼓励社会捐助资金资助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级财政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和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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