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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作者:智能化养老 发布于:2013-10-28 23:10:51 点击量: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芜政〔2011〕4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皖政办〔2006〕68号)、《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乡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皖发〔2010〕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市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2010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已达3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6%,预计到2015年我市老年人口将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8%以上。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以及高龄化趋势,形成了巨大的服务需求。家庭养老的实际能力下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事务逐步向社会转移,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广大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也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方面。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是在政府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疾病护理服务、精神文化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要的服务工作。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存在着服务机构偏少、规模小、服务场所设施简陋、服务水平不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等问题,难以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养老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城市化水平和加快实现现代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发展原则,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五)目标任务。2011年底,我市拥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6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16张。到2015年,力争使全市拥有养老床位数15000张以上,达到全国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一批养老服务机构。一是各县各建立一所社会福利院,新增床位600张,集中供养本辖区内的孤残儿童、“三无”老人和部分社会老人。各镇建立以“五保”老人为主要供养对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的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每所敬老院内设床位不少于100张,新建敬老院新增床位1000张。整合50张床位以下的敬老院,改扩建新增床位1000张。使全市敬老院拥有床位数达7000张以上,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二是市区统一规划建立两所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中心,每所内设床位不少于200张,集中供养市区“三无”老人和部分社会老人。实现新增床位400张以上。三是大力兴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托老所或日间照料中心)。通过资源整合改扩建、大型住宅区配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养老服务站,全市重点扶持建设20-30个,每个站100张床位左右,使全市社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3000张以上。四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3000张以上,使全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000张以上。重点扶持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民办老年公寓建设。
 
        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多方参与、有序竞争、蓬勃发展的格局。
 
        (六)规划布局。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列入市和各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整村推进过程中,各级养老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分布和社会养老需求增加的实际,编制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等不同等级老年服务设施结构体系以及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标准布局要求等内容,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措施
 
        (七)项目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八)土地使用。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其土地价格可参照取得土地成本价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采取招、拍、挂方式提供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上述土地用途。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利用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优先用于改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九)税费减免。经民政部门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福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除享受国家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外,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按居民生活价格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电话等业务按现行最优惠的资费政策给予照顾。减免有线电视安装、使用费。民办养老机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项目,要依照信贷原则增加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十一)社会养老。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多层次的养老机构,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下岗、失业、待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配备老年人健身活动室、棋牌室、娱乐室、阅览室和医务室等。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居家养老指导和服务网络,逐步扩大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强化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以房养老”试点工作。
 
        (十二)社会捐助。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老年人的生活和服务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民办老年服务机构捐赠款物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三)财政投入。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列入民生工程统一安排实施,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民生工程要求解决,运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且入住率达8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投资新建500张床位以上且达到国家一级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按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新建300张床位以上且达到国家二级(省一级)养老服务机构标准,按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新建50张床位以上、300张床位以下且达到省二级养老服务机构标准,按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上述三级补助标准的,每张床位按新办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用于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所在区财政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等级标准,对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人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40元、120元、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财政承担。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代养的城市“三无”老人,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由“三无”老人户籍所在区财政分别按每月不低于3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发放给代养“三无”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同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代养的城市“三无”老人,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将供养金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以发放服务券的形式给予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其中年龄在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受助对象可以选择服务机构享受相应服务。补贴资金由“三无”老人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
 
        鼓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争创品牌。对被国家民政部认定为一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民政部认定为二级、省民政厅认定的一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切实加强管理,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业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将养老服务业项目列入民生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给予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五)严格养老服务机构行业规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敬老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对社会公示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其享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名义骗取扶持政策的,终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行政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并在收取费用下限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十七)加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县区可采取养老服务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配备服务、护理、医疗等人员,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服务人员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社区工作人员标准;配备必要的生活、娱乐、休闲、健身等设备设施。要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相关的职业(水平)资格考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在取得资格认定后方能上岗。
 
        (十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二十)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五保供养、农村低保等制度的衔接、配套。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进一步扩大保障面。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建立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二十一)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增加老年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大力建设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向老年人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鼓励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激励机制,将社区医院纳入定点医院,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十二)建立完善养老文化教育体系。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办学网络。广泛开展老年活动,加大老年文化宣传工作力度。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因地制宜组织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支持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二十三)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各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为老人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
 
        五、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五)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改、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建设、规划、交通、卫生、人口计生、税务、国土、供电、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落实相应措施,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六)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宣传、社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养老问题,增强责任和义务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的良好风尚。
 
        (二十七)各县可参照此意见,制订本县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措施。
 
        (二十八)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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